残障,不只是一个医学问题
让我们回到上文提到的呼吸机分配问题。在《公约》和《残保法》所体现的社会或权利视角下,即便认可社会总效益的判断标准,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残障者能享受或创造的价值更低,因为这不仅取决于身体机能是否存在伤残和缺损,还取决于社会环境。如果社会环境对某位轮椅使用者足够友好、便利,那便没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位轮椅使用者更不值得被救治;如果在呼吸机分配中,轮椅使用者因行走能力的缺损而被降低优先级,那更是因为社会环境的问题而惩罚残障者。
即便对于传统上认为很难融入主流学校的心智障碍者,全国各地也都已经进行了相当积极的探索和实践,通过增设“资源教室”、调整教学考试安排等方式,努力实现真正的融合教育。
当然,在融合教育的探索和推进中也将面对许多争议和困难。比如,在我国乃至整个东亚这种极端强调教育的筛选、竞争属性的环境下,不难理解许多家长出于教学进度和难度等考虑,会反对自己孩子的班级中有心智障碍者就读。或者在本就竞争惨烈的中考、高考中,我们应如何权衡考试公平和残障学生的需求等,也都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但有些情况可能就没有这么直观了。比如,一些西方国家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时,曾出现过多起剥夺残障人士接受救治机会与资源的事件,或推出过相关的政策文件,在呼吸机急缺的情况下,建议医疗机构依照一定的考量标准来决定医疗资源的分配,而在某些标准中,残障者相较于非残障者被认定生存机会更小或生活质量更低,是更不值得挽救的。
[2] 世界卫生组织数据。
图源:European Disability Forum官网《2021年人权报告:新型冠状病毒病对残障人士的影响》
细究起来,这个分析中还有很多复杂的问题可以讨论,比如,在呼吸机紧缺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设计公正、合理的分配标准?但这里想表达的核心意思是,采取社会和权利视角的法律与政策所关注的重点,在于解决社会障碍,而非“解决掉”残障者。从“问题出在身体伤残和机能缺损上”的传统理解及其解决方案,逐渐转为“问题出在社会障碍上”,这个过程通常被称为《公约》所倡导的“范式转型”。
事实上,在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中,这种立场也相当普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就明确规定了某些疾病属于“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包括某些精神和智力障碍。更明显的例子包括,有些省份曾出台过地方性法规,出于保护的目的授权医疗机构为精神和智力障碍女性实施绝育手术。
其实,很多范式转型的具体例子对我们而言都不陌生。使用轮椅的人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建筑,传统上,人们往往会认为这是轮椅使用者自己的问题。而《公约》和《残保法》规定了政府有义务对公共交通和场所进行改造,以适应轮椅使用者的需求,这便体现了“问题出在社会障碍上”的理念。通过对物理环境进行改造,不仅能保障轮椅使用者通行的权利,也能惠及许多其他群体。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信睿周报 (ID:TheThinker_CITIC),作者:陈博(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原载于《信睿周报》第77期
以前文提到的《行动计划》为例,既然《行动计划》会深刻地影响到残障者的境遇,那么该政策的制定过程就应当保证残障者的充分参与,如《公约》第4(3)条所规定的,“缔约国应当在为实施本公约而拟订和施行立法和政策时以及在涉及残疾人问题的其他决策过程中,通过代表残疾人的组织,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密切协商,使他们积极参与”。
这类建议引发了当地残障权利团体的诸多批评、抗议,并面临法律上的挑战。但抛开这些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您认为这种考虑有道理吗?
按照同样的逻辑,如果将残障理解为身心机能上存在缺损,残障者能够享受和创造的社会价值相应也会有所折扣,那在其他条件相同或不可知的情况下优先让非残障者使用呼吸机,何错之有?从伦理学、政治哲学的角度分析,这是个颇为复杂的问题,但我们或许可以先从“如何理解和定义残障”开始讨论。
“疫情放大了社会中本就存在的不平等。”只要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社会影响有所关注,您就一定听过类似的说法。举例来说,
文章来源:《医学与法学》 网址: http://www.yxyfxzz.cn/zonghexinwen/2022/0718/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