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不只是一个医学问题(3)
有些法律和政策可能更多影响到的是残障者的社会形象与地位,有些可能直接关系到残障者能否获得福利补贴;当然也有些兼而有之,中间同样可能产生很大的张力和冲突。面对这样一种复杂局面,我们很难断定怎样的安排才是唯一科学、完善的,但确保残障者自身能够参与其中的讨论和互动,应当成为最基础性的共识。
在这种视角下,除了措辞上可能引发情绪不适,《行动计划》似乎过于侧重解决“伤残”的预防,而对消除社会障碍着墨不多。
类似的问题还包括精神障碍或智力障碍者的“机构化”与“去机构化”。比起让精神障碍或智力障碍者被家人遗弃或被关在家中,政府建立的精神病院或收容院至少为他们提供了最基础的生存保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政府逐渐认识到,生活在全控性机构中的残障者会丧失许多能力,更难恢复社会生活。因此,《公约》第19条专门强调,残障者有权在获得支持的情况下生活在自己的社区。

例如,《规划》聚焦收入与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服务等领域的政策推进。《残保法》第三条对残疾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尽管这种界定方式仍然有着强烈的医学模式的色彩,但综合《残保法》第四条明确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则比《行动计划》更接近《公约》的理念。

如果我们认同这种理解,似乎就很难针对在呼吸机分配中纳入残障元素的考量标准提出批评。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残障呢?在纷繁复杂的学术争论之外,《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写作《公约》)可能提供了一个更容易取得共识的基础。我国深度参与了《公约》的起草过程,也于2008年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这使得《公约》的相关条款不仅有理论上的吸引力和说服力,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没有我的参与,不能做出与我有关的决定”是国际残障权利运动的口号。我也期待着《公约》所要求和提倡的范式转型,能够在国内残障社群的充分参与下,找到符合现实国情的实现方式。
不同的政策文件自然会有各自的侧重点。仅从“如何理解残障” 的角度而言,相较《行动计划》,《“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以下简写作《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写作《残保法》)对残疾的理解则体现了更多的社会视角。
这种范式转型还有另一难点,即残障者(尤其是精神障碍和智力障碍者)的自主权问题。在2022年初引发社会热议的“徐州生育八孩女性”事件中,公众的质疑之一便是:“如果当事人有精神或者智力问题,怎么领的结婚证?”在具体个案中,这种质疑自然指向对当事人的保护,担心当事人因缺乏对婚姻和性行为等重大事项的理解和同意能力而遭到侵害。
参考资料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中提到,招生考试机构在保证考试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可提供如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进入考场,使用轮椅拐杖优先进入考点、适当延长考试时间等便利。图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例如,美国华盛顿州卫生部就曾建议接诊医院降低“精力、身体机能、认知能力和总体健康”情况较差的患者获得救治资源的优先级,而另一些州甚至建议医护人员将某些残障人士在疫情前因为其他慢性疾病而使用的呼吸机转去救治其他优先级更高的患者。
同时,这种理念也逐渐扩展到社会其他领域,希望能够实现残障者在就业、教育、公共事务、司法保护等领域的平等参与。

2022年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写作《行动计划》)
文章来源:《医学与法学》 网址: http://www.yxyfxzz.cn/zonghexinwen/2022/0718/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