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不只是一个医学问题(4)
,围绕一系列具体指标(包括知识普及率、各类防控、康复促进)和相应行动,对多个职能部门提出了要求。
无论是前文提到的具体政策中所需要考虑的资源分配,还是背后的思路转换,都需要一个异常复杂和漫长的过程,而且不同国家和社会在自然禀赋、经济发展、文化传统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在各异的社会传统下寻找适合具体情况的模式,最不可或缺的一环便是保障残障者的充分参与。《公约》这类国际性规范文件只是提供了应然层面的指引,具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现实,还需要一系列政策和社会层面的博弈和互动。

《行动计划》开篇第一句话便是:“残疾严重损害个人健康、家庭幸福,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好残疾预防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这种刻画通常被称为残障的“医学模式”,即将残障主要理解为对健康与正常标准的偏离和贬损。从医生的角度来看,这种理解无可厚非;但从残障研究以及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来看,医学模式却遭到了批评,不过这并不是完全否认、拒斥医学判断,而是因为法律和公共政策过于依赖这种医学视角。
图源:Council of Europe官网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信睿周报 (ID:TheThinker_CITIC),作者:陈博(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原载于《信睿周报》第77期,原文标题:《从医学模式到社会模式:残障法律与政策的范式转型》,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1]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数据。
文章来源:《医学与法学》 网址: http://www.yxyfxzz.cn/zonghexinwen/2022/0718/654.html